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兼反訴被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99,540元【計算式:564000元+自112年10月17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564000元×(1+95/365)年×5%=5995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51元(計算式:55251元+12000元=67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