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 李茂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8,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