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首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昆正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聲明廢棄前揭判決,並請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9,000元本息,核其上訴利益為67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