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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雅云訴訟代理人 張富強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