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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雅云訴訟代理人 張富強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