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雅云訴訟代理人 張富強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