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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為策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被 告 海軍艦隊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邱俊榮訴訟代理人 許銘哲

林瑞豐吳東林黃彥翔蔚中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