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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被 告 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訴訟代理人 郭柏立

楊宗文楊富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惟遇超大豪雨,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0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