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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 告 陶金苗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被 告 蔡耕有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被 告 劉中興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3日下午5時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