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 訴 人 龔柏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宇智、蘇銀秀、陳育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 訴 人 龔柏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宇智、蘇銀秀、陳育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