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被 告 董昱宏
陳細董憲林董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83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5年4月28日傳真書狀表明撤回起訴之意(按:該書狀正本尚未送達本院,尚不生撤回效力),本件若不予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因非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將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是為保障原告因撤回起訴而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