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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金足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季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偉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7716/64

000、8050/64000、8050/64000,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登記(收件字號:路專字第00297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1,688元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上訴人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該次買賣交易總價為24,306,7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該交易價格應得作為核算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1,001,688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