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吳室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柏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2,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