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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鄭琬蓁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律師被 告 王煒程訴訟代理人 吳啓源律師被 告 李延禧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