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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39號上 訴 人 楊喻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肇軒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0,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