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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 告 合荃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德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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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義男莊佳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借名登記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