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 訴 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佳璋上 訴 人 郭佳螢被上訴人 陳冠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郭佳螢;於115年7月30日對上訴人昕昌模具有限公司、李佳璋寄存送達,依法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09、11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