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嘉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學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115年6月3日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