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 告 黃翠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耀陽間114年度訴字第281號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1,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