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淑湄律師複 代理人 鄭全志律師
藍玉傑律師被 告 王柏文訴訟代理人 吳素紅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為同居情侶,被告與訴外人廖○○現為情侶關係。被告因不滿原告與其分手後在外之言論,於民國113年1 月9 日上午11時47分許,使用廖○○申辦之社群軟體Instagram (下稱IG)帳號「00000_0 」登入,並傳送內容包含「最後我警告妳,關於妳那小腦袋想耍什麼小聰明之前先掂掂自己的斤兩,真心勸妳好好把握現在的熱戀期,珍惜妳現在的老二就好,不要來惹她或是我周遭的人,下次妳還想玩的話,我會幫妳出個影集,中秋端午七夕情人過年過節一到,我會一部一部傳給妳男朋友好好欣賞,希望妳現在的男朋友有NTR 的癖好,不然妳又要找下一個接盤俠了,妳也放心,我沒那麼無聊,留那些影片我也只求自保,妳不惹我我不會去弄妳,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誰給妳的勇氣,自己拍了什麼影片自己是不知道嗎?... 真的要不是我還有一點理智,換作其他人妳現在估計可以直接出道當AV女優了」之訊息給原告,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恫嚇原告,使原告在高雄市岡山區住處收到上開恐嚇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傳送文字訊息予原告之行為,但沒有恐嚇危害原告安全之意,被告也沒有性愛影片,原告請求的金額過高等語置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兩造曾為同居情侶,被告與訴外人廖○○現為情侶關係。
㈡被告於113 年1 月9 日上午11時47分許,使用廖○○申辦之
社群軟體IG帳號「00000_0 」登入,並傳送內容包含「最後我警告妳,關於妳那小腦袋想耍什麼小聰明之前先掂掂自己的斤兩,真心勸妳好好把握現在的熱戀期,珍惜妳現在的老二就好,不要來惹她或是我周遭的人,下次妳還想玩的話,我會幫妳出個影集,中秋端午七夕情人過年過節一到,我會一部一部傳給妳男朋友好好欣賞,希望妳現在的男朋友有
NTR 的癖好,不然妳又要找下一個接盤俠了,妳也放心,我沒那麼無聊,留那些影片我也只求自保,妳不惹我我不會去弄妳,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誰給妳的勇氣,自己拍了什麼影片自己是不知道嗎?... 真的要不是我還有一點理智,換作其他人妳現在估計可以直接出道當AV女優了」之訊息給原告。
㈢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月薪約3 萬餘元;被告
學歷為大學畢業,擔任○○,月營收約6 萬元(扣除成本為負值)。兩造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形式真正不爭執。
四、本件爭點㈠原告主張被告行為恐嚇危害原告安全,有無理由?㈡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規定,賠償原告200萬元,有無
理由?
五、原告主張被告行為恐嚇危害原告安全,有無理由?㈠被告於113 年1 月9 日上午11時47分許,使用廖○○申辦之
社群軟體IG帳號「00000_6 」登入,並傳送內容包含「最後我警告妳,關於妳那小腦袋想耍什麼小聰明之前先掂掂自己的斤兩,真心勸妳好好把握現在的熱戀期,珍惜妳現在的老二就好,不要來惹她或是我周遭的人,下次妳還想玩的話,我會幫妳出個影集,中秋端午七夕情人過年過節一到,我會一部一部傳給妳男朋友好好欣賞,希望妳現在的男朋友有NT
R 的癖好,不然妳又要找下一個接盤俠了,妳也放心,我沒那麼無聊,留那些影片我也只求自保,妳不惹我我不會去弄妳,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誰給妳的勇氣,自己拍了什麼影片自己是不知道嗎?... 真的要不是我還有一點理智,換作其他人妳現在估計可以直接出道當AV女優了」之訊息給原告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上開文字訊息並無恐嚇之意,且其實際上亦無性愛影片等語。然查:
⒈按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及精神自由皆不受他人妨礙或干預之
權利,對他人身心加以恐嚇、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自由權的侵害內。而所謂恐嚇,係指以加惡害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又是否為恐嚇言語,應衡諸社會通常事理以為判斷,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⒉依被告傳送予原告之上開文字訊息所示,關於「珍惜妳現在
的老二就好,不要來惹她或是我周遭的人」、「下次妳還想玩的話,我會幫妳出個影集,中秋端午七夕情人過年過節一到,我會一部一部傳給妳男朋友好好欣賞」、「妳不惹我我不會去弄妳」、「換作其他人妳現在估計可以直接出道當AV女優了」等語,顯然意指倘原告之所作所為,再牽涉被告之女友或周遭之人,被告會將數量頗多之原告之性影像傳送予原告之男友觀看,讓原告之男友對原告有負面之觀感。且性生活影像通常屬他人不欲人知的私生活事實,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而有保護之必要,應保障個人得自主決定其私生活的形成,不受他人侵擾,及對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從而,被告以上開文字傳送予原告,顯係以將散布原告不欲人知之私生活事實之事恫嚇原告,足以使原告心生畏懼;且被告上開文字訊息一開始即表示「最後我警告妳」,可知其主觀上對於上開文字訊息之內容足以使原告心生畏懼乙情,已有明確認識,主觀上自有恐嚇之故意。
⒊又被告雖辯稱其於分手後已經將原告性影像刪除,其傳送上
開文字訊息之目的在於自保而非恐嚇等語。然而是否構成恐嚇,只需發出惡害告知,使受告知人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或名譽等感到憂慮,破壞他人免於恐懼之自由,即已構成,與實際上究竟有無具體侵害受告知者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行為,純屬二事,因此無論被告是否仍然持有原告之性影像,均與其是否成立恐嚇無關;又被告稱其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之目的是自保等語,然被告為排除原告再向其女友或其他友人陳述不當言詞,顯非僅有以對原告恫嚇將散布性影像之方式可得達成,故原告縱曾有不當之言論,被告亦不得以此違法之方式免責。從而,被告所辯並無可採,堪以認定。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行為恐嚇危害原告安全,為有理由
。
六、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規定,賠償原告200萬元,有無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之前揭恐嚇行為,致原告心生畏懼,業經認定如前,足認被告之行為客觀上業已不法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而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故加害人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致生危害,無論其方式,除應成立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外,對被害人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亦應依上開規定,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
㈡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即除考量原告所受之權利侵害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查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月薪約3 萬餘元;被告學歷為大學畢業,擔任○○,月營收約6 萬元(扣除成本為負值)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本院限閱卷),另考量本件事故之起因乃原告先傳訊息予廖○○之友人,經被告得知後始傳上開訊息一次予原告、兩造之間為前男女朋友、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應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至被告雖稱目前無力清償,希望分期付款等語。因無力清償並非減免債務之事由,且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本件不具長期間不能履行之性質,被告縱有所陳之境況,然原告未同意被告得分期付款,且分期付款未可兼顧原告之利益,難認得許被告為分期給付。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非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25日(送達證書審附民卷第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嚮,爰不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