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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郭見清(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郭森福(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姿伶(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姿均(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真(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見平(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忠政等間114年度訴字第22號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