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郭見清(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郭森福(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姿伶(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姿均(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真(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
郭見平(郭天造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忠政等間114年度訴字第22號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