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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鄒初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佳章、詹太源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4,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