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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高碩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勝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被 告 昌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8月17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