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於民國00年0月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原告於113年12月23日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嗣於訴訟繫屬中成年,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7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乙○○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110年12月22日結婚,共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詎原告於113年7月間起陸續拍攝乙○○與丙○○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有如附表所示曖昧動作、肢體接觸及共乘機車、汽車出遊等在丙○○居所同進同出之行為。原告於113年8月18日在環球電影院當場見聞乙○○、丙○○一同前往電影院,原告並遭乙○○拉扯頭髮,原告母親則遭丙○○抓傷,雙方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丙○○之父母親即被告丁○○、戊○○亦有到場,是丙○○至遲於113年8月18日已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惟丙○○仍與乙○○長期同居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會館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乙○○與丙○○間如附表所示之曖昧、一同出遊、同居等行為,已屬逾越交友分際之行為,嚴重破壞原告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賴,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迄今原告不僅須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其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更令原告精神上感受痛苦,需長期求助身心科門診,可謂情節重大。又丙○○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18歲,屬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丁○○、戊○○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就丙○○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7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丙○○、丁○○、戊○○以:丙○○並不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
,且原告與丙○○、丁○○、戊○○等人本素不相識,原告在公開社群均以單親、離婚身分自居,對照乙○○之國民身分證「配偶欄」均為空白等情,自難讓一般人認知原告與乙○○有婚姻關係。乙○○及丙○○縱有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共同進出公共場合、肢體接觸動作、共乘機車及看電影等行為,亦難憑此遽認丙○○有破壞原告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賴,及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從而,原告主張其因乙○○、丙○○之行為,導致其精神上感受痛苦,需長期求助身心科門診,均與丙○○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乙○○以:其與丙○○並未交往,因其本身沒有資產,故向
丙○○借款3萬元,並約定每月還3千元,原告所拍攝到其與丙○○的各種相處情形,均係償還丙○○之過程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35頁):㈠乙○○前為原告之配偶。丁○○、戊○○為被告丙○○之父母。
㈡乙○○、丙○○有如附表「本院勘驗錄影內容」欄所示共同進出
公共場合、購買食物、共乘機車、看電影及共同返回被告丙○○住處之行為。
㈢丙○○至遲於113年8月3日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
四、本件爭點:㈠被告乙○○、丙○○有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㈡被告丁○○、戊○○應否負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賠償責任?㈢原告請求被告乙○○、丙○○、丁○○、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
0萬元,有無理由?如有理由,金額應以若干為當?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丙○○、乙○○有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方屬侵害他人之配偶權。而當事人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始得謂已盡其舉證責任,如未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其不利益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本件原告主張乙○○、丙○○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互動已逾一般朋友社交行為分際,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乙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前開事實負舉證之責。
2.原告主張乙○○、丙○○有如附表「原告主張之事實」欄所示逾越交友分際之行為,固據其提出錄影光碟為證(置於證物袋),惟經本院勘驗錄影畫面之結果(詳如附表「本院勘驗錄影畫面結果」欄),該等錄影畫面均無顯示拍攝日期及時間,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1至135頁),而該等錄影畫面上所顯示之日期、時間及文字等,經原告自陳為其自行編輯後所加註(見本院卷第104頁、第120頁),則乙○○、丙○○所為如附表「本院勘驗錄影畫面結果」欄所示之行為是否如原告主張於「113年7月14日至113年11月12日」期間內分別所為,已非無疑。再觀之該錄影畫面,乙○○、丙○○曾有頻繁共同出遊、共乘機車、汽車、購買食物及一同返回丙○○住處之行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惟除經本院勘驗附表編號9錄影畫面結果顯示乙○○、丙○○共同進入丙○○住處時,乙○○曾有短暫以手摸丙○○腰部及臀部之行為,然時間甚短,未見有其他親密動作,與情侶間所為擁抱、撫摸、親吻或頻繁觸碰等與親密肢體接觸情形仍屬有別,其餘附表編號1至8、10至19所示錄影畫面,僅足以證明兩造有多次共同騎車、開車外出購買食物、出遊、交談及一同返回住處之行為,與一般友人出遊、購物等行為舉止並無明顯不同,未見乙○○、丙○○有逾越一般社交範疇之肢體接觸或舉止;又其中關於附表編號6、8所示勘驗錄影畫面,期間所攝錄之交談內容,亦僅為原告母親或原告質疑乙○○、丙○○互動關係之對話,亦經乙○○、丙○○否認其等有交往關係等語,自無從據此認乙○○、丙○○一同外出之行為係存有情侶般交往關係;再依原告所提錄影畫面,未能證明乙○○、丙○○進入上開處所後,2人即有過夜或長時間久待而未再離開之事實,依社會常情,尚未逾越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相處應謹守之分際,而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即此等行為並未至侵害配偶權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何況共乘機車、接送返回住宿,尚非必然與性或情慾相關之行為,是上開影片至多僅能證明乙○○、丙○○熟識、交情良好或存有經常見面之曖昧行為,尚難僅憑乙○○、丙○○之上開互動情形,逕認屬男女交往關係。
3.綜觀乙○○、丙○○如附表「本院勘驗錄影畫面結果」欄所示之行為,雖有多次共同騎車、搭車外出、購物、出遊及共同返回住處等行為,然不足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又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2人如附表所示行為之錄影日期、時間,本院自無從認定乙○○、丙○○係於原告主張之時間有該等行為,而遽認乙○○、丙○○間有超越一般朋友之不正當交往關係。
㈡綜上,依原告所舉事證,尚難令本院獲致乙○○、丙○○間於「1
13年7月14日至113年11月12日」間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則原告主張乙○○、丙○○於前開期間故意不法侵害其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乏所據,不應准許。既本院認乙○○、丙○○無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主張丁○○、戊○○為丙○○之法定代理人,亦應就丙○○上揭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7條、第195條規定,請求乙○○、丙○○、丁○○、戊○○連帶給付60萬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拍攝之日期 原告主張之事實 本院勘驗錄影畫面結果 (見本院卷第121至135頁) 證據出處 1 113年7月14日 乙○○和丙○○在原告與乙○○合開的公司外面被公司員工看到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上方經人為後製標註『113/7/14』、『我老公和丙女在我們的公司外面被我們的員工看到』等文字。 2.拍攝地點為不知名的馬路邊,畫面中有一輛白色機車以立中柱之方式停在路邊,丙○○身著白色上衣、黑色短褲,坐在該機車上使用手機,此時乙○○身著淺色上衣、黑色短褲、腳踩深色拖鞋自機車後方走來,同時將上衣掀至露出胸部及肚子,走到丙○○左手邊位置,並俯身與丙○○對話。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2 113年7月14日 乙○○和丙○○親密動作一同共乘機車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上方經人為後製標註『113/7/14』、『林和丙女親密動作一同共乘機車』等文字。 2.0秒至6秒: 拍攝地點為不知名的路邊,畫面開始時可看見白色機車斜停在路邊,丙○○綁馬尾,身著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白色拖鞋,站在白色機車左邊,左手支在腰上,右手扶著機車坐墊,乙○○(身著淺色上衣、黑色短褲、腳踩深色拖鞋)坐在機車坐墊上。 3.7秒至18秒: 乙○○站起身來打開機車置物箱取出深色安全帽戴上,丙○○從機車右邊後視鏡上取下安全帽戴上,乙○○坐上機車並發動引擎,稍後丙○○抬高左腿跨上白色機車坐在乙○○身後,乙○○直接路中迴轉將機車掉頭,兩人共乘白色機車離開。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3 113年7月16日 乙○○和丙○○在菁英會館同居處出門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下方經人為後製標示『113/7/16』、『兩人在菁英會館同居處出門』等文字。 2.畫面開始時拍攝鏡頭朝某建築物出入口,乙○○頭戴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坐在白色機車上,稍後丙○○出現在畫面中,她身著白色上衣,斜背一白色包包,乙○○隨後發動機車,丙○○戴上深色安全帽後跨上機車坐在乙○○後方,乙○○騎乘機車搭載丙○○向前行駛,稍後乙○○騎乘機車又向左轉彎行駛,離開拍攝鏡頭能捕捉的場景範圍。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4 113年7月25日 乙○○和丙○○又共乘女方的機車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下方經人為後製標示之『113/7/25』、『兩人又共乘女方的機車』等文字。 2.拍攝地點為不之名的道路,乙○○、丙○○共同騎乘白色機車,似乎在停等紅燈,其中乙○○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及拖鞋,丙○○亦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白色短袖上衣、淺色短褲及拖鞋。稍後,影片將白色機車之車牌號碼放大顯示為「NSW-5983」。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5 113年7月27日 乙○○和丙○○共乘機車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上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7/27』、『兩人共乘機車』等文字。 2.拍攝地點為不知名道路,畫面中乙○○頭戴深色安全帽,上身著深色短袖上衣,騎乘白色機車,機車後座搭載丙○○,丙○○披著長髮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白色短袖上衣、淺色短褲及白色鞋子。惟拍攝畫質並不清晰,無法清楚拍攝白色機車之車牌號碼。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6 113年8月18日 乙○○在4-5月陸續跟原告母親借款70萬元,6月就開始不回家,卻帶丙○○看電影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下方經人為後製標註『113年8月18乙○○在4-5月陸續跟我媽借70萬6月就開始不回家卻帶丙女看電影』等文字。 2.0秒至22秒: 拍攝時間晚間,地點為不知名建築物之騎樓,乙○○面對鏡頭,身著深色短袖正面有圖案之T恤、深色短褲及拖鞋,原告甲○○則背對鏡頭,身著黑色上衣、淺藍色牛仔短褲及黑色拖鞋,兩人站在騎樓下面對面交談。 3.交談內容 【00:01】女聲(甲○○母親):你為什麼小孩生病沒錢給她,有錢帶小三看電影? 【00:04】甲○○:叫他找工作也不找。 【00:06】女聲:還去台南看了兩天,去玩兩天,還帶她妹也一起去! 【00:08】乙○○:所以…所以…妳們現在罵完之後呢? 【00:11】甲○○:然後呢!去屏東玩… 【00:12】女聲:還跟他妹去…還去屏東…去四處玩…這樣叫做什麼? 【00:17】甲○○:錢拿來啊! 【00:19】女聲:啊你欠我七十萬耶! 【00:20】甲○○:錢拿來!不是說沒錢。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7 113年8月18日 丙○○抓傷原告母親,所以報警,丙○○已知悉乙○○為已婚身分。後來卻辯稱說不知道乙○○已婚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上方有人為後製標註之『113/8/18羿廷抓傷我媽媽,所以報警』、『那時我有抱著與兒子丙女也知道林已婚後來辯稱說不知道他已婚8/18後陸續還有拍錄到他們還是在一起』等文字。 2.0秒至3秒: 拍攝地點為某間7-Eleven便利超商之騎樓,拍攝畫面中有一長髮女子即原告身著黑色上衣、淺藍色牛仔短褲及黑色拖鞋、懷抱小孩站在騎樓下,面對馬路與警察對話(聽不清楚對話內容),其左後方停有一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丙○○身著黑色上衣、白色短褲,正坐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上,以左手持手機與人通話,同時以右手撥弄頭髮。原告之對面有三名警察站立在人行道上,另乙○○右手插口袋、身著深色上衣及短褲,站立在原告右前方之人行道上,與警察交談。 3.4秒至5秒: 第三名警察背對鏡頭出現在畫面中,他與一名站在騎樓內身著淺色短袖上衣的長髮女子對話(聽不清楚對話內容)。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8 113年8月18日 乙○○和丙○○在高雄環球影城親密一同看電影,被原告及原告母親抓到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下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8/18高雄環球影城』、『林和丙女親密一同看電影被我和我媽媽抓到』等文字。 2.0秒至9秒: 拍攝地點為高雄環球影城門口,畫面開始時乙○○與丙○○站在入口處交談,乙○○面對鏡頭,身著深色短袖正面有圖案之T恤、深色短褲及拖鞋,丙○○背對鏡頭、斜背白色包包、身著深色短袖T恤、白色短褲及黑色拖鞋、左手拿衣服、右手拿飲料。稍後乙○○從口袋拿出香菸並在身上找出打火機後點燃香菸,二人又交談一會兒後相偕離開。 3.10秒至38秒: 二人已進入電影院內,並圍繞站在黑色圓桌吃東西。約11秒許,原告及其母親出現,原告母親並質問乙○○、丙○○二人。 ⑶交談內容: 【00:11】甲○○母親:現在是怎樣?啥!你們是…啥…我女兒在幫你(語意不清)幹什麼?帶這個女的在幹嘛?啥!妳是小三嗎?妳還說妳不是?妳在跟他在看電影幹啥? 【00:26】乙○○:就是跟朋友… 【00:27】甲○○母親:啥?【00:28】乙○○:就是跟朋友來看電影【 00:29】甲○○母親:朋友?妳跟他同一台車?朋友? 【00:33】乙○○:我們沒有做什麼。 【00:34】甲○○母親:沒做什麼?這麼卿卿我我沒什麼?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9 113年8月25日 乙○○和丙○○一起回菁英會館同居,影片20秒處乙○○還有摟腰和摸丙○○的屁股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上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8/25』、『乙○○和丙○○一起回菁英會館同居,20秒處我老公還有摟腰丙女和摸丙女的屁股』等文字。 2.0秒至11秒: 拍攝地點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菁英會館外面停車格,拍攝時間應為夜間,此時乙○○已將機車停好下車,右手提白色塑膠袋,左手將一物交給在旁邊等待之丙○○(戴口罩、穿著深色上衣、短褲及白色拖鞋),乙○○再以左手將安全帽脫下放在機車坐墊上,隨後跟著丙○○走到菁英會館騎樓下。 3.12秒至25秒: 丙○○轉身與乙○○交談,約16秒許,乙○○以左手摸丙○○的腰,約17秒許,乙○○以左手摸丙○○的臀部,約18秒許,乙○○再以左手摸丙○○的臀部,稍後丙○○推開大門,乙○○隨後跟著進入建物內。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0 113年8月29日 乙○○和丙○○買宵夜還穿同款情侶上衣和同款安全帽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上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8/29』、『兩人買宵夜』等文字。 2.0秒至2秒; 拍攝地點為某路邊攤處(影片右上角有拍攝綠底白字路標,因影片畫質模糊不清楚),丙○○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上衣及短褲坐在白色機車上低頭划手機,招牌旁邊為攤販商家,乙○○身著深色短袖正面有圖案之T恤、深色短褲及拖鞋正站在該攤販處購物,期間乙○○有往鏡頭之方向看過來。 3.3秒至10秒: 乙○○購物結束,左手提藍色柱狀物,向左轉身往該白色機車處走去,稍後走到正在划手機之丙○○身旁,丙○○隨即下車,乙○○將該白色機車置物箱打開擺放物品,隨後乙○○坐上機車發動引擎,並示意丙○○上車,丙○○隨即跨上白色機車並坐在乙○○身後,乙○○將機車迴轉離開停車格,2人共同騎乘白色機車離開。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1 113年9月5日 乙○○和丙○○一起買宵夜一起共乘機車回家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下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9/5』、『林和丙女一起買宵夜一起同車回家』等文字 2.0秒至10秒: 拍攝地點為不知名的路邊攤商,畫面中乙○○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T恤及黑色短褲,丙○○身著白色上衣、黑色短褲,二人站在人行道上與攤商交談,稍後丙○○轉身面對馬路使用手機,使用完畢後再走回乙○○旁邊,乙○○則繼續與攤商結帳。 3.11秒至20秒: 乙○○與丙○○走回機車停車處,乙○○坐上機車,丙○○緊隨其後並拿起安全帽戴上,隨後跨上機車坐在乙○○後方之機車座位上,稍後乙○○直接路中迴轉將機車掉頭,兩人共乘白色機車離開。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2 113年9月11日 乙○○和丙○○回到同居處的超商買東西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上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9/11』、『林和丙女回到同居處的超商買東西』等文字。 2.0秒至9秒: 拍攝地點為某間全家便利商店之騎樓,影片畫質模糊,影片開始時,乙○○與丙○○頭戴安全帽自該全家便利商店之騎樓走出,乙○○身著深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及拖鞋,左手提白色袋子走在前面,丙○○則身著白色短袖上衣、深色短褲及白色拖鞋,跟在乙○○後面行走,稍後兩人走到斜停在馬路上的白色機車旁邊,丙○○逕自從機車踏板處跨上機車並坐下。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3 113年9月15日 乙○○和丙○○一起去桌遊打麻將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上方、最下方分別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9/6』、『我老公和丙女穿情侶上衣情侶款安全帽一起乘坐機車』等文字。 2.0秒至7秒: 拍攝時間為晚間,地點為不知名建築物之騎樓,乙○○及丙○○二人背對鏡頭站在騎樓下、馬路邊,白色機車則橫停在兩人身前。乙○○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正面有圖案之T恤、深色短褲及拖鞋,丙○○身著深色短袖正面有圖案之T恤、短褲及白色拖鞋,深色安全帽則擺放在機車坐墊上,兩人站在該處交談。 3.8秒至37秒: 丙○○拿起原先擺放在機車坐墊上之深色安全帽並戴在頭上,乙○○從白色機車右邊沿著機車車尾繞到機車左邊,丙○○則坐上機車,先控制機車向後移動至馬路上,再將機車龍頭向右偏移,並催動機車油門駛機車小幅度前進,稍後乙○○左手提白色袋子、抬高右腿跨上白色機車坐在丙○○身後。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4 113年9月16日 乙○○和丙○○在小數點玩麻將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下方經人為後製標示之『113/9/16』、『兩人在小數點玩麻將』等文字。 2.0秒至7秒: 拍攝地點在某營業處所門口(看不清楚招牌文字),此時丙○○身著黑色上衣及短褲背對鏡頭站在門口,乙○○則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黑色上衣及短褲站在丙○○左手邊,稍後乙○○推動白色機車向前移動,丙○○緊隨其後並戴上深色安全帽。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5 113年9月18日 乙○○和丙○○在同居處的菁英會館共乘機車出去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上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9/18』、『兩人在同居處的菁英會館共乘機車出去』等文字。 2.0秒至6秒: 拍攝鏡頭從建築物騎樓往外面馬路拍攝,此時乙○○、丙○○在該建築物外面的馬路上交談,乙○○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正面有圖案之T恤及黑色短褲,站在白色機車右邊,丙○○則綁馬尾,身著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並斜背白色包包,站在白色機車左邊,稍後乙○○坐上機車並發動引擎,丙○○走到機車後方,戴上深色安全帽後,跨上機車坐在乙○○後方之機車座位上,然後兩人共乘白色機車離開。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6 113年9月20日 乙○○和丙○○親密開心的回菁英會館一起進去電梯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下方經人為後製標示之『113/9/20』、『兩人親密開心的回菁英會館一起進去電梯』等文字。 2.0秒至11秒: 拍攝地點為菁英會館之騎樓,拍攝時間應為夜間,丙○○(穿著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白色拖鞋)背對拍攝鏡頭,乙○○(穿著深色短袖上衣、短褲及拖鞋)站在其對面,丙○○為乙○○脫下安全帽,隨後乙○○左手提兩個白色塑膠袋,右手提一藍色長型杯狀物走在前面,丙○○空手緊隨其後,兩人一前一後走向菁英會館之大門口。 ⑵12秒至20秒: 兩人走進菁英會館並前往電梯,電梯門打開後,乙○○及丙○○一起進入電梯內。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7 113年10月2日 乙○○和丙○○又共同乘坐一台機車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最上方、最下方分別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10/2』、『乙○○和丙女又共同乘坐一台機車』等文字。 2.0秒至3秒: 拍攝地點在不知名的道路上(道路名不清楚),拍攝時間為夜間,畫面中有兩輛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右手邊為深色機車(車牌辨識不清),騎士頭戴白色安全帽,上身著深色短袖上衣。左手邊為乙○○騎乘之白色機車(車牌辨識不清),乙○○頭戴深色安全帽,上身著深色短袖上衣,機車後座搭載丙○○,丙○○披著長髮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白色短袖上衣、淺色短褲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8 113年10月16日 乙○○和丙○○回菁英會館同居處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右上角有人為後製標示之『113/10/16』、『兩人回菁英會館同居處』等文字,拍攝地點為馬路邊。 2.0秒至6秒: 拍攝時間為夜間,乙○○(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短袖上衣、短褲)騎乘白色機車搭載丙○○(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長袖上衣、短褲、白色拖鞋)出現在畫面中,乙○○先讓丙○○下車,再將機車移至停車格內,稍後乙○○打開機車置物箱並脫下安全帽放入置物箱,丙○○亦脫下安全帽,並走近與乙○○交談。 3.7秒至16秒: 乙○○打開置物箱取出安全帽,隨後將機車倒退出停車格,丙○○亦戴上安全帽,並來到乙○○左後方,抬高右腿跨上白色機車坐在乙○○身後,稍後二人騎乘白色機車離開。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 19 113年11月12日 乙○○載丙○○一同吃宵夜 1.畫面未顯示拍攝之日期及時間,僅在畫面下方經人為後製標註之『113/11/12 』、『我老公載丙女一同吃消夜』等文字。 2.0秒至5秒: 拍攝地點為不知名路邊,一輛白色小客車停在路邊(鏡頭係拍攝車尾,無法清楚辨識車牌號碼),副駕駛車門打開,乙○○下車往拍攝鏡頭無法捕捉的場景範圍走去,嗣右後車門打開,丙○○(穿著深色上衣、長褲及白色球鞋)下車,緊跟乙○○離開之方向走去。 ⑵6秒至15秒: 丙○○(穿著深色上衣、長褲及白色球鞋)再次出現,並打開右後車門,俯身向車內搜尋物品,約14秒許,丙○○再度關上車門離開。 檔名「ViZ 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