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曾承瀚
楊譜諺律師被 告 馮秋霞
林春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邢振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之主張尚有待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