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賴佑昌被 告 何銘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星城Online平台(下稱星城平台)為原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發的線上遊戲平台,在臺灣地區營運已歷有年所,於遊戲同業及消費者間素有良好口碑。豈料被告何銘德自民國111年8月開始,經常利用其YouTube影音平台帳號發表遊戲評論,其中多有不實及影響原告公司商譽之內容,經原告公司制止後仍我行我素,原告公司始請求YouTube影音平台下架相關影片以降低損害。被告知悉影片遭下架後,非但未停止其行為,竟未經合理查證,自112年9月起至113年5月之期間內,開始在YouTube影音平台上大量創建如附表所示之頻道名稱,並在各該頻道上傳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公開供不特定人點閱觀看,不實指控原告公司得控制特定玩家的遊戲回報率及星城平台提供之遊戲服務未依照公告的遊戲規則運作,或以偏激不堪之言詞攻擊原告,足使不知情之一般人聽聞,質疑原告公司之經營誠信及品牌形象,並貶損其對原告公司從事經濟活動之信賴程度,已嚴重侵害原告公司之商譽及信用權,原告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是以,被告前述上傳系爭影片之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本息,以回復原告公司之商譽及信用。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影片確實是伊上傳的YouTube的影片,不是營利帳號,只是個人帳號,伊不是1次大量創造頻道角色來攻擊,而是伊創造1個頻道角色,不到1小時就被原告檢舉下架,PO的影片連看都還沒有人看,何來損害?伊是1個被封鎖才再創造1個,伊PO的都是伊個人親自操作網路遊戲角色輸錢的過程,伊貼的截圖,都是原告於網路遊戲提供的日榜,是真實的截圖,是伊自己角色每日的輸贏狀況的表格,是伊自己親自經歷的過程,並無不實,伊也沒有變造截圖,都是伊真實輸錢的情形,是伊玩遊戲的心得及過程,只是心情的抒發。原告自稱公平公正公開隨機,但有人1個月玩1天,當天就贏了80幾萬元;有人1個月玩30天贏了29天,且這種人常常有,伊卻玩30天連續輸30天,被封鎖遊戲帳號前近3個月輸了200多萬元,玩7年輸了1500多萬元,當然會疑問有人會這麼倒楣?當然會覺得原告公司有操弄情形。伊的遊戲帳號被原告鎖掉,伊就沒有再PO影片了,為何其他人PO贏的影片就不刪除,伊PO伊輸的經歷,不到24小時就被檢舉下架,甚至沒有瀏覽者就下架了,如果原告覺得伊PO的影片違反原告的遊戲規定,為何不在伊第1次PO影片,就直接取消伊的遊戲帳號,卻要一邊賺伊的錢,一邊還派人來偵查伊提告等語,作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之爭點:㈠被告是否有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如有,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

及信用權而成立侵權行為?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2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稱名譽者,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稱信用權,指以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是信用權有無受侵害,應以他人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是否受到負面評價為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監督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法人在社會生活上整體評價及可信賴性,即法人之商譽權(含名譽及信用),雖亦屬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權利,惟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法人商譽權之保障相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即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固不爭執確有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日期,頻道名稱之影

片,分別發表如附表各該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論等事實(本院卷第24、25頁),惟否認其有侵害原告商譽之侵權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原告為國內知名線上遊戲廠商,星城Online平台為其經營之線上遊戲平台,平台上提供捕魚、百家樂、骰寶、機台等博弈遊戲,消費者即玩家透過儲值方式獲取遊戲中之星幣,以星幣參與遊戲,輸了損失所押星幣,贏了可獲所押星幣1至數倍之星幣,玩家與玩家間並可互相交易轉移星幣。而遊戲輸贏取決於遊戲廠商即原告所訂機率即被告所稱開牌率,此種機率型商品遊戲之輸贏機率多寡及是否隨機公平等資訊,勢必影響消費者儲值之意願,為消費者公眾關注之資訊,原告身為專業線上遊戲經營者,藉此銷售經營獲取龐大之經濟上利益,除應以透明方式公告相關機率等資訊外,並應使其遊戲於實際運作上真實反映出其公布機率之公平可信性,以取信於參與之消費者公眾。

2.被告於附表所示頻道上傳之影片言論中,表示:星城(即原告)有針對機制(咬被告等固定玩家)、後台控制角色(控制玩家開牌率)、廣告不實等語,屬於事實陳述,固應負合理查證責任。惟被告並未參與原告遊戲輸贏機率(開牌率)之設定、變更及遊戲之經營運作,僅能從實際遊戲體驗中進行驗證,而被告於附表所示頻道上傳之影片,均附有原告公布於遊戲上之日榜截圖,截圖上有贏得大獎之遊戲角色資訊及被告遊戲角色每日輸贏資訊,該等截圖為真實未經變造,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7頁),然該等截圖資料確實顯示被告遊戲角色贏的機率(開牌率)遠低於原告公布之輸贏機率,且被告於上開頻道影片中同時亦有表示:看我的日榜得分率你們就知道、看看我的日榜看看我的回報率,看看一個月完(玩)3天立即贏一億的奇怪id等語(如附表);而原告對於被告抗辯有人1個月玩1天,當天就贏了80幾萬元;有人1個月玩30天贏了29天,且這種人常常有,其卻玩30天連續輸30天,及被封鎖前近3個月輸了新臺幣(下同)200百多萬元,玩此遊戲7年輸了1500多萬元(即15多億星幣,1元等於100星幣)等情(本院卷第23、25頁),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止亦未爭執,堪認被告因此質疑原告廣告公布之輸贏機率之真實公平性,而認原告有控制角色、針對機制、廣告不實等情,非無所據。則被告所為前揭言論,既係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且經被告耗費巨資親身體驗並合理查證原告公布之日榜資訊,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屬實,難認其係刻意虛捏杜撰不實之內容,自不具違法性,縱有減損原告之社會評價或影響原告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被告亦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另於附表所示頻道上傳之影片言論中,表示:垃圾星城、合法詐騙、垃圾詐騙集團星城、惡劣的星城、噁心惡劣合法的詐騙集團、噁心的惡劣星城等語,屬於意見表達。然其言論中同時表示:針對特定人在咬,廣告不實卻還能如此光明正大、天天喊隨機,我們真實玩家天天輸、控制玩家開牌率到這種程度、利用不實廣告在控制玩家,實際體驗都是影片經歷等語(如附表),顯示係依其個人親身遊歷經歷並綜合評斷後所為言論,且此言論涉及廣大遊戲消費者之公眾事務,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既係發表其查證結果並為適當之評論,且衡諸前後文並無過激而單純流於謾罵情事,應屬合理評論之範圍。原告既為國內知名線上遊戲廠商,專業經營線上遊戲,藉此銷售經營獲取龐大經濟上利益,遊戲玩家卻僅能透過其所發布之廣告或公告得悉遊戲輸贏機率等相關訊息,並以自身玩遊戲之經歷驗證原告所提供之訊息是否正確,則參酌兩造之身分,被告以自身經歷對於遊戲之廣告及公告之內容等資訊提出合理懷疑,尚難認其出於惡意發表言論,縱其批評內容令原告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準此,原告如附表所示事實陳述之言論,係基於自身實際消

費體驗合理查證所得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屬實;如附表所示意見表達之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善意發表言論而為適當之評論,均不具違法性,縱有減損原告之社會評價,或影響原告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仍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據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200,000元本息,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難認有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因此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表: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侵權言論編號 日期 頻道名稱 言論內容 1 112/11/8 值得信賴 星城一直咬一直咬一直咬一直咬一直咬,一直PO就一直咬有沒有針對機制,我們這些真實玩家體驗都知道 2 112/12/4 惡劣至極 真心希望7年前沒開始玩星城,不然也不會輸了1900萬台幣,更希望老天還有眼的話能讓這害人傾家瀟產妻離子散的公司尤其在後台控制角色的員工有所報應 3 112/12/5 惡劣至極 星城會不會針對看我的日榜跟得分率你們就知道,輪到想死,天天在針對 4 112/12/7 下場很慘 再繼續針對控制死咬,我還有一堆自己真實的遊戲體驗咬法可以po 5 112/12/11 無言星城 真是啼心至極的遊戲,控制角色成這樣還在公平公正,值得信願,輸1900萬台幣的真實玩家奉勸各位,遠離星城救放你你我家人 6 112/12/12 無言星城 哈哈哈繼續針對沒關係,能控制id就別檢舉讓真實玩家看 7 112/12/22 惡劣星城 大獎都誰在po的大家都很清楚,真實玩家的遊戲體驗輪到想死,負債累累,你們星城真的惡劣至極惡劣至極 8 112/12/25 領先同業詐騙 這遊戲真的公平隨機值得信賴?笑話,明明就是能控制,看看我的日榜看看我的回報率,看看一個月完3天立即贏一億的奇怪id 9 112/12/26 所謂公開都是幌子 令人髮指的星城遊戲體驗,滿滿針對,控制的星城! 10 112/12/27 所謂公開都是幌子 星城啊你們繼續針對沒關係,我天天po你們怎針對固定玩家在咬,又是哪幾個櫻花,輪流出現大贏 11 113/2/27 隨機是假控制是真 政府認證合法賭場星城骯髒賴,打著合法,利用不實廣告在控制玩家,實際體驗都是影片經歷 12 113/2/27 隨機是假控制是真 控制門號角色在咬,真實體驗卻一再被禁言,隱藏真實玩家的遊戲過程,只會廣告不實 13 113/2/29 星城惡劣真實體驗 星城天天咬固定人,天天噁心控制角色,你還敢玩 14 113/4/3 噁心惡劣垃圾遊戲 你們這垃圾星城,合法詐騙,針對特定人控制在咬,廣告不實卻還能如此光明正大 15 113/4/18 媽的垃圾星城 垃圾詐騙集團星城,控制玩家,天天喊隨機,我們真實玩家天天輸,媽的! 16 113/4/18 媽的垃圾星城 可悲的玩家惡劣的星城,控制玩家開牌率到這種程度!!!勸大家一起遠離這噁心惡劣合法的詐騙集團,廣告不實的遊戲 17 112/11/24 不要臉的星城 星城一直咬一直檢舉 18 112/12/22 領先同業詐騙 星城值得信賴的只有咬度,跟針對特定對象,以及自認公開的日榜只允許玩家po大獎影片,真實玩家大咬影片,言論一切都不能公開 19 112/12/25 領先同業詐騙 星城又在檢舉了,又再檢舉值得信賴的真實死咬遊戲體驗了! 20 113/2/26 噁心惡劣廣告不實 政府認證合法賭場星城骯髒賴,打著合法,利用不實廣告在控制玩家,實際體驗都是影片經歴 21 113/3/6 讓你萬劫不復的遊戲 噁心的惡劣星城,你們怎有臉檢舉玩家大咬影片 22 113/4/18 嫣的垃圾星城 可悲的玩家惡劣的星城,控制玩家開牌率到這種程度!!!勸大家一起遠離這噁心惡劣合法的詐騙集團,廣告不實的遊戲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