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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陳志曜

蔡瓊慧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複代理人 周楷翔律師被 告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