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 告 許建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雅瑜間114年度訴字第407號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