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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7號抗 告 人 許建業送達代收人 許彤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雅瑜間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另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