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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7號抗告人即上 訴 人 許建業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徐雅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因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駁回上訴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