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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 潘玟秀上列原告請求遷移墳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列明被告之姓名暨可供送達之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4日送達予原告,然其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遷移墳墓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