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劉士睿律師被 告 黃昭欽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