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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劉士睿律師被 告 黃昭欽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