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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0號原 告 林予晴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被 告 洪義傑訴訟代理人 梁九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