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0號原 告 林予晴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被 告 洪義傑訴訟代理人 梁九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0號原 告 林予晴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被 告 洪義傑訴訟代理人 梁九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