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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律師被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20,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1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27萬元、17萬元為被告乙○○、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分別以新臺幣80萬元、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而涉訟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規定,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次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其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復未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自應依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至0月間與乙○○遠距離交往,於交往期間曾以視訊進行裸聊,詎乙○○未經原告同意,竊錄含有原告裸露胸部之影片6則(下稱系爭影片)。嗣乙○○與原告分手後,另與丙○○交往,丙○○於000年00月間在乙○○電腦中發現系爭影片,並上傳色情影音網站。被告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及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216條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公關危機處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531,800元、減少之商業收入3,404,000元及慰撫金1,531,800元,共6,467,600元,惟原告僅一部請求3,914,600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1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於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刑事判決認定關於乙○○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否認乙○○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又丙○○固有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影片上傳色情影音網站之行為,惟丙○○係在未經被告乙○○同意,而復原已遭其刪除之系爭影片,被告間並無侵害原告隱私權及名譽權之犯意聯絡。其次,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確有商業收入之損失及支出公關危機處理費用之必要,慰撫金部分,其數額則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㈠乙○○於000年0月間至0月間與原告以電腦視訊時,未經原告同意,以電腦螢幕錄影之方式,錄下系爭影片。

㈡丙○○於000年00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影片上傳色情影音網站。

五、本件爭點為:㈠乙○○所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㈡被告是否共同侵害原告權利?㈢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害,是否於法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按名譽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受到

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乙○○於000年0月間至0月間與原告以電腦視訊方式通話時,未經原告同意,以電腦螢幕錄影之方式,錄下系爭影片之事實,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該行為雖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惟其既無公開行為,自無侵害原告在社會上所受評價可言。又丙○○於警詢時陳稱:(你在上傳該影片的當下,是否知道該私密影片的女主角是乙○○之前女友?係在何時才知道?)當下我不知道。我是在上傳該影片的1個多月後,原告打電話給乙○○質問,乙○○才知道我有用他的電腦上傳原告的私密影片到色情網站上,我才知道我所上傳的私密影片女主角就是原告,我就立刻將該影片下架刪除了等語(見本院刑事庭000年度○字第000號(下稱000號刑事案件)警卷第33頁),此外,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乙○○知悉丙○○將系爭影片上傳色情影音網站之事實,則乙○○對於系爭影片遭上傳所致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即無故意。從而,原告主張乙○○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即屬尚無可採。

㈡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數人共同對

於同一損害,有主觀之意思聯絡或客觀之行為關連共同始足當之。其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或利益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其為客觀行為關連共同者,則須各行為人皆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態樣,可區分為前段之共同加害行為及後段之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加害行為係以造成同一損害(即損害共同關聯性)為要,倘被害人受有不同損害,各加害人僅就被害人因其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部分負賠償之責。至共同危險行為,則於被害人之損害結果雖可認定非全體加害人所為,但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或加害人各為之侵害行為所致之損害無法明確切割者,始有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按隱私權乃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

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之基本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意旨參照),是保護隱私權乃係避免行為人無端干預他人私事,侵害他人不欲人知之隱私權利,而違反維護個人意志及立法所欲保障之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經查,丙○○於000年00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影片上傳色情影音網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衡諸系爭影片內容性質上極其私密,一般之人尤其是女性均不願容由他人得見,且系爭影片足使觀覽之人特定該影片內之人即為原告本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堪認原告名譽因此受損。從而,原告主張丙○○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及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又乙○○未經原告同意,以電腦螢幕錄影之方式,錄下系爭影片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乙○○未經原告同意,留存含有原告私密部位之影像,亦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亦屬有據。

⒉原告主張被告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惟

乙○○對於丙○○侵害原告名譽及隱私權之行為,並不知情,有如前述,自非主觀共同加害行為。又乙○○竊錄原告之私密影像,而侵害原告不欲留存私密影像之隱私自主決定權,丙○○則係以散佈私密影像方式,侵害原告不欲公開私密部位之隱私自主決定權,雖均屬侵害原告廣義之隱私權,惟其內涵有所不同,且乙○○之行為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亦如前述,則乙○○就丙○○所侵害之隱私權及名譽權,不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其與丙○○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不具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其次,原告受侵害結果,均可認定其加害人,自無「共同危險行為」之適用。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法尚屬乏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公關危機處理費用1,531,800元、減少之商

業收入3,404,000元及慰撫金1,531,800元,茲分別論述如下:

⒈原告主張其因回復原狀,受有公關危機處理費用之損失,為

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固提出其所謂A公司(下稱公關公司)之發票、公關顧問合約及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29-14

0、157-185頁),惟經被告否認其形式真正,而縱認其形式為真正,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公關公司所為確有回復名譽之效果,及原告如不透過公關公司,即無法或難以回復原狀之必要性。況依公關公司之發票所載內容,僅記載拍攝相關影片及款項處理,依被告所提出拍攝結果之截圖(見本院卷第205-214頁),公關公司所處理者應屬業配廣告之安排,並無依一般常情足以弭平或減輕原告名譽權或隱私權受損之行為(例如代為尋找系爭影片所有上傳網站並將其下架等),自難認原告所支出公關公司之費用為回復原狀之費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於法即屬無據。

⒉原告主張因被告減少商業收入3,404,000元等語,為被告所否

認。經查,依原告提出其A平台觀看數及廣告收益內容(見原證12),2021年預估收益為142320.593元港幣,2022年為371398.395港元幣,2023年為200524.463元港幣,2024年為244240.237元港幣,且2021年之498支影片中,預估收益金額自3814.063元港幣至1.801元港幣不等;2022年之500支影片中,預估收益金額自14125.518元港幣至6.72元港幣不等;2023年之501支影片中,預估收益則為9066.509元港幣至1.146元港幣不等;2024年之502支影片中,預估收益則為152

05.563元港幣至2.478元港幣不等,足見原告所拍攝A平台影片,在被告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及名譽權前後,其各支影片收益均有巨大落差,自不能僅以整年度收益多寡,逕認其收益減少與被告之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減少商業收入之損害,尚屬乏據。

⒊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遭乙○○竊錄系爭影片,遭丙○○上傳色情網站,使含有原告裸露畫面之系爭影片公諸於世,勢必使原告之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均屬有據。又兩造之學經歷均已陳明在卷,本院審酌原告因乙○○竊錄及丙○○散布系爭影片之行為,分別造成原告隱私權及名譽權之損害,且系爭影片在網路上持續存在、流竄,現實上難以完全移除杜絕,對原告身心實已造成難以挽回之永久性創傷,亦嚴重影響原告對外之人際關係往來及信賴,其所受精神上痛苦顯然非輕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乙○○賠償慰撫金80萬元,得請求丙○○賠償慰撫金50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80萬元,丙○○給付50萬元,及乙○○自114年4月10日,丙○○自114年4月22日起(見審訴字卷第137、145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符合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併駁回之。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