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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8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被 上訴人 林國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