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林梅齡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被 告 陳玫娟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甚為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