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馮士霖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林美嘉律師陳奕翔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成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反訴 被告 李采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林成所抗辯向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原共有人承租土地之時點、承租範圍、承租用途等節,認有再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㈠被告林成應於上開期日攜帶反證1之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之原本到院。
㈡原告、被告林成及反訴被告李采霞應於上開期日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