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陳松茂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 告 陳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分割方案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陳松茂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 告 陳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分割方案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