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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陳松茂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 告 陳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分割方案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