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9號原 告 蔡正山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邱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吳毓容律師被 告 錢赺訴訟代理人 朱芳純被 告 錢明吉被 告 蔣天財
蔣天賜楊慶祥鄭鑫柱鄭瑞平陳冠至訴訟代理人 陳銘芳被 告 陳銘芳
王文琦王文岑王文柔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王永娟
陳凌花陳麗儀陳茂昌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