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7號上訴人即被 告 杜孟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玉萍間114年度訴字第6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2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