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山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威登房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暨理由狀所載,係聲明廢棄前揭判決全部,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