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04號上 訴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王宸博上 訴 人 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林鈺恆訴訟代理人 王銘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兩造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萬0,959元(即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上訴人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上訴利益為48萬3,985元(即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