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08號原 告 柯又綺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何忻螢律師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張峰賓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言詞辯論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並退回裁判費之3分之2,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