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高雄市第67期鳥松區華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被 告 林明鐘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以公示送達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生效問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5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