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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高雄市第67期鳥松區華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被 告 林明鐘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以公示送達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生效問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5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