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 楊家右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被 告 石昭文
鄭李美月陳仲平劉柏堅
劉家齊
楊文賢
楊黃玉糸楊平上楊益明劉萬生劉以雯劉健良劉金盛劉有源王裕佳王丁財王丁貴
郭兩傑郭清波郭慧美劉育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所示方法合併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劉育正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二筆土地),均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就系爭二筆土地無不分割之協議,且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原告得請求合併分割系爭二筆土地,並主張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方法分割。
三、被告劉育正稱: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其餘被告出具同意書稱同意合併分割,且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審訴字
卷第117-125頁),並有岡山地政事務所函在卷可稽(見審訴字卷第337頁),且被告劉育正同意合併分割,其餘共有人則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合併分割(見本院卷第251、268頁),則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二筆土地,於法即屬有據。
㈡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被告受分配土地,多為其等所有房
屋之基地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且兩造受分配土地形狀均屬方整,利於使用,而兩造均同意按如附圖及附表所示方法分割,因認如主文所示分割方法應屬公平、適當,爰裁判合併分割系爭二筆土地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各共有人受分配土地面積,與應有部分折算面積相較,雖有所增減,惟增減面積不大,且金錢找補雖有益於兩造當事人實體利益之衡平,惟兩造均同意不以金錢找補,確認找補金額上則須進行鑑定等證據調查,顯有害於兩造之程序利益,本院審酌當事人包含實體、程序之整體利益,認無須金錢找補應為適當,爰不另為金錢找補之諭知。
㈢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
受影響。但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共有人劉以雯以其所有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0/00為訴外人盧恩賜設定登記抵押權,經本院訴訟告知盧恩賜,盧恩賜未聲明參加訴訟,依上開規定,盧恩賜就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0/00之權利,移存於劉以雯所分得土地。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志瑋附表:(土地均坐落高雄市○○區○○○段)編號 姓名 原 應 有 部 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受分配土地 受分配土地應有部分 000地號 000地號 1 郭兩傑 0/00 0/00 0/00 編號000 0/00 2 郭清波 0/00 0/00 0/00 0/00 3 郭慧美 0/00 0/00 0/00 0/00 4 楊文賢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編號000⑺、000⑴合為1筆 0000/00000 5 楊黃玉糸 0/00 0/00 0/00 0000/00000 6 楊平上 0/00 0/00 0/00 編號000⑻、000⑵合為一筆 全部 7 楊益明 0/00 0/00 0/00 編號000⑼、000⑶合為一筆 全部 8 劉萬生 0/00 0/00 0/00 編號000⑷ 全部 9 劉以雯 0/00 0/00 0/00 編號000⑸ 全部 10 劉健良 0/00 0/00 0/00 編號000⑹ 0/0 11 劉金盛 0/00 0/00 0/00 0/0 12 劉有源 0/00 0/00 0/00 0/0 13 王裕佳 0/00 0/00 0/00 編號000⑺、編號000⑽ 全部 14 王丁財 0/00 0/00 0/00 編號000⑼ 全部 編號000⑻ 0/0 15 王丁貴 0/00 0/00 0/00 編號000⑻ 0/0 16 石昭文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 編號000、000⑴合為1筆 全部 17 劉育正 00/0000 000/00000 編號000⑵、000⑽合為1筆 全部 18 鄭李美月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編號000⑶ 全部 19 陳仲平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編號000⑷ 全部 20 劉柏堅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編號000⑸ 0/0 21 劉家齊 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0/0 22 楊家右 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編號000⑹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