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建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雅瑜間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