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建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徐雅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