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許建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雅瑜間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對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許建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雅瑜間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對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