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許建業相 對 人即 原 告 徐雅瑜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結算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