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3號原 告 陳良士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宛霖律師被 告 陳雲美
顏有成
顏羿潔顏志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2月1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